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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致愿填报 致愿填报

根据教育部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的办法。

一、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

1.高考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工作执行《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晋招考高〔2024〕23号)《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格检查工作的通知》(晋招考高〔2025〕3号)文件规定。

2.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体检、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考试招生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各地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档案建立与管理,并对考生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

二、考试

3.考试科目及时间。我省普通高考实行“3+1+2”模式,包括3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科目(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科目)和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以下简称选考科目),其中全国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任选1门)3门,外语科目考试含笔试和听力两个部分;选考科目由考生从物理和历史2门首选科目中任选1门,从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门再选科目中任选2门。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报考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考生还须按有关要求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4.考试成绩。考生文化总成绩由3门全国统考科目成绩和3门选考科目成绩构成,满分750分。其中,全国统考科目语文、数学、外语使用原始成绩计入考生文化总成绩,每门满分150分(外语听力成绩不计入文化总成绩,录取时提供给高校作参考);选考首选科目(物理、历史2选1)使用原始成绩计入考生文化总成绩,每门满分100分;选考再选科目(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选2)按照《山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考科目赋分办法(试行)》,以等级转换分数呈现计入考生文化总成绩,每门满分100分。再选科目不公布原始成绩。考试成绩仅限当年有效。

5.考生在考试前应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在考试中严格遵守。所有考试工作人员须签订《诚信施考承诺书》。

6.普通高校艺术类的音乐类、舞蹈类、表(导)演类、播音与主持类、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等6个科类,由我省统一组织实施(简称省级统考);戏曲类专业实行省际联考,由组考高校牵头,会同相关招生高校共同组织实施(简称省际联考);校考是由经批准的院校自行组织的专业考试。体育类专业考试,由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报考外语专业及对外语口语能力有要求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在高考后进行,实行机考的方式。

7.普通高考试题(包括副题)、评分参考的密级、保密期限及知悉范围按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评卷过程中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题卡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8.各地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规定》(教考试〔2004〕2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向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报告,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接到报告后须立即分别报告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9.考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进行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

考试必须安排在标准化考点进行,并要配置身份识别仪及防作弊功能设备,要认真做好标准化考点建设和视频监控系统的维护工作,完善网上巡查系统。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组织的考试一般在标准化考点举行,确需安排在室外或其他场所的,应配备身份识别、防作弊和考试监控等功能设备。

10.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要开展防范手机作弊专项治理,考点配备可对手机、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等通讯工具进行分类检查的“智能安检门”,强化对考点与考场入口等关键点位的安检措施,加大入场检测力度,考点无线电信号屏蔽全覆盖,全面推进高考考场实时智能巡查和保密室实时智能巡检工作,在考试安全、考风考纪、内部人员管理等方面,积极推进技术赋能,打造“六位一体”高科技作弊防护网建设。所有工作人员和考生均须接受安全检查后方可进入考点(考场)。各考点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由县(市、区)招生考试委员会负责同志和巡视检查团团长(副团长)共同管理,对举报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报告。

11.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做好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学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手册》,熟练掌握各工作环节的操作规程,明确任务和职责。

12.继续实行省、市、县招生考试委员会三级巡视制度,组织派出巡视检查团深入到各考区进行巡视检查,协助当地做好考试工作。巡视检查团正、副团长分别由省、市招委选派。巡视检查团所有成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以身作则,不徇私情,发现问题要参与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报告。

13.对在考试中发现有替考及大面积舞弊发生的县(市、区),下一年列为考风考纪重点治理县(市、区),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将对每个考点派监督检查员,连续治理三年。

14.考生的准考证号以县(市、区)为单位,由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使用计算机随机编排,各地不得提前公布和泄露。

15.考生在考试前要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必须遵守《考生守则》。

16.各级公安、武警、纪检监察、保密、工信、市场监管、宣传、安全、无线电、卫生健康、交通、气象、地震、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省政府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制度职能,协调配合,联防联控,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担负起综合整治考试招生环境的任务,确保我省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平安顺利进行。

17.考试结束后,各级招生考试机构须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考试信息。

三、评卷

18.普通高考全部科目试卷实行网上评阅办法。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成立评卷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考生答卷评阅工作,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高校要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评卷工作,加强评卷工作人员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答题卡扫描及客观题答卷(OMR区答卷)评阅工作由省评卷工作领导组直接组织进行。

主观题答卷评阅工作由承担评卷工作的高校具体组织实施。主观题答卷评阅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评卷教师人数由评卷高校拟定,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同意后确定。有关高校和中学要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和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相关要求做好评卷教师的选派工作。

19.省评卷工作领导组向承担评卷工作的高校派驻巡视协调与质量检查组、技术支持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巡视协调、监督检查和技术支持与服务工作。

各评卷高校要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成立评卷领导小组和学科评卷组,提前做好评卷准备工作,要按照评卷和保密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评卷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合理安排评卷进度,严格把握评卷质量,要建立强有力的质量检查组和复查组,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工作“公平、规范、科学、准确、安全”顺利完成。

评卷工作期间,评卷场所和关键位置应配备视频监控录像设备,视频监控不留死角,工作期间全程录像。

20.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在评卷结束后,通过官方渠道向考生公布高考成绩。如考生对成绩有异议,可在公告时间内向考生报名所在县(市、区)的招考部门办理申请成绩复核手续。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按照《山西省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绩复核实施办法》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考生的高考成绩信息只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四、志愿

21.考生填报的院校和专业志愿是招生院校录取新生和招生管理部门调配档案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考生的报考愿望能否实现。考生一定要了解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和填报志愿办法及注意事项,详细阅读高校的招生章程,全面了解选报院校及专业的基本情况、录取规则及招生计划,严肃审慎、认真负责地填报院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考生志愿一经填报确认后,任何人不得更改,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

招生管理部门按考生志愿投档后,考生无正当理由不得申请退档;高校也不得以考生放弃志愿为理由退档。

22.录取批次及志愿设置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分为本科、专科(高职)两个阶段,按类别分批次进行,采用院校专业组方式设置志愿。考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所报考院校专业组的选考科目要求。

(1)普通类批次及志愿设置

普通类共设置4个批次,包括普通本科提前批、普通本科批、普通专科(高职)提前批、普通专科(高职)批。

①普通本科提前批

普通本科提前批分为A、B、C三段,招生院校(专业)为教育部批准可纳入提前批录取的本科院校(专业)。

A段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包括高校专项计划、军队院校的军事类专业、高校综合评价、参加我省统一录取的香港高校等本科招生院校(专业)。

高校专项计划单独设置1个志愿栏,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志愿。军队院校的军事类专业、高校综合评价、参加我省统一录取的香港高校等本科招生院校(专业)设置3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志愿。

B段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包括公安司法及其专项计划、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中国消防救援学院,国家公费师范生、地方公费师范生、国家优师专项、经批准的小语种、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提前批定向等本科招生院校(专业)以及其他经教育部批准的特殊高校(专业),共设置45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志愿。

C段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包括地方优师专项、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公费农科生、航海类等本科招生院校(专业),设置3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志愿。

②普通本科批

包括除列入本科提前批录取的其他本科招生院校(专业)(含国家专项、地方专项、文物全科人才、定向西藏就业、军队院校的非军事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等),设高水平运动队单志愿、预科班单志愿和平行志愿3个志愿栏,单志愿栏设1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平行志愿栏设置45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志愿。高水平运动队单志愿栏、预科班单志愿栏仅限具备相应资格的考生填报,平行志愿栏中国家专项、地方专项、文物全科人才计划仅限具备相应资格的考生填报。

③普通专科(高职)提前批

包括定向培养军士生、公安司法类、航海类以及经批准可纳入提前批录取的专科(高职)招生院校(专业),实行非平行志愿,设置3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志愿。

④普通专科(高职)批

包括除列入专科(高职)提前批次以外的其他专科(高职)招生院校(专业),实行平行志愿,设置45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志愿。

(2)艺术类批次及志愿设置

艺术类共设置4个批次,包括艺术本科提前批、艺术本科批、艺术专科(高职)提前批、艺术专科(高职)批。

①艺术本科提前批:包括经批准的艺术类校考、戏曲类省际联考等本科招生院校(专业),实行非平行志愿,设置1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志愿。

②艺术本科批:包括艺术本科提前批外的其他使用我省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成绩进行录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包括公费师范生),实行平行志愿,设置45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志愿。

③艺术专科(高职)提前批:使用戏曲类省际联考成绩进行录取的艺术类专科(高职)招生院校(专业),实行非平行志愿,设置1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志愿。

④艺术专科(高职)批:包括使用我省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成绩进行录取的艺术类专科(高职)专业,实行平行志愿,设置45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志愿。

(3)体育类批次及志愿设置

体育类共设置2个批次,包括体育本科批、体育专科(高职)批。

①体育本科批:包括使用我省体育类专业成绩进行录取的体育类本科专业,实行平行志愿,设置45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志愿。

②体育专科(高职)批:包括使用我省体育类专业成绩进行录取的体育类专科(高职)专业,实行平行志愿,设置45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志愿。

强基计划、拔尖创新人才、保送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单独招生、消防单独招生、职教师资单独招生、残障考生单独招生、港澳高校单独招生、飞行技术招生等按照相关规定录取。

23.划线办法

(1)普通类划线

普通类本科、专科(高职)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首选历史、物理科目组合相应本科、专科(高职)层次招生计划和考生高考总成绩(高考总成绩为文化总成绩与政策性照顾加分之和,下同),分别划定。

特殊类型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首选历史、物理科目组合分别划定,可用于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高校综合评价、文物全科人才、军队院校的军事类专业、空军海军招飞等部分特殊类型招生。特殊类型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首选历史、物理科目组合本科招生计划数等综合因素分别划定。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民航飞行技术专业招生按照教育部、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规定执行。

(2)艺术类划线

根据艺术类各类别考生高考总成绩、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和相应本科、专科(高职)层次招生计划等综合因素,分别划定艺术类各类别本科、专科(高职)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和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艺术类本科、专科(高职)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以普通类本科、专科(高职)录取控制分数线为基数,按有关规定分别划定。

艺术类专业校考、戏曲类省际联考成绩要求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3)体育类划线

根据体育类考生高考总成绩、专业成绩和相应本科、专科(高职)层次招生计划等综合因素,分别划定体育类本科、专科(高职)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和专业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体育类本科、专科(高职)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以普通类本科、专科(高职)录取控制分数线为基数,综合考生成绩、招生计划等因素,分别划定。

24.志愿填报

(1)填报安排。志愿填报安排在高考成绩公布后进行。采取不同批次分段填报志愿的方式。

第一段:艺术本科提前批、普通本科提前批(A、B、C段);

第二段:艺术本科批、体育本科批、普通本科批;

第三段:艺术专科(高职)提前批、普通专科(高职)提前批;

第四段:艺术专科(高职)批、体育专科(高职)批、普通专科(高职)批。

(2)填报方式。实行网上填报志愿,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指定网站及志愿填报系统完成填报。

(3)相关要求。填报志愿时,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可选报普通类专业;艺术类和体育类考生之间不得兼报。

考生填报志愿须符合所填高校招生类别及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普通类按物理科目组合编制的招生专业,仅限首选科目为物理的考生填报;按历史科目组合编制的招生专业,仅限首选科目为历史的考生填报。

考生填报军队院校、公安司法院校、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中国消防救援学院、定向培养军士生等院校专业志愿需参加相应的政治考核(考察)、面试、体检(军检)、体能测评(试)等,合格后才具备投档资格;填报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志愿的考生高考总成绩和专业成绩均应达到相应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填报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文物全科人才、公费农科生、地方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专项、高水平运动队、预科班等专业志愿的考生须按照相关要求具备相应的报考资格。

考生填报志愿前,应充分了解所填报高校招生章程相关规定,因不符合相关要求未被录取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4)征集志愿

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公开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25.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可报考香港、澳门的院校。报考香港城市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在我省志愿填报系统进行填报;报考其他香港、澳门高校的考生须按高校要求直接向招生高校报名。

26.考生填报院校和专业志愿,必须严格按照《山西省2025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指南》公布的院校代号、院校名称、专业组号、专业代号、专业名称,于规定时间在网上准确填报。考生要严格按照网上填报志愿的要求操作,志愿信息填报确认提交后,在本阶段网上填报志愿结束前要重新登录系统回看自己所报志愿情况,检查是否无误,若有错误需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志愿填报确认后,任何人不得改动,否则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登录密码是考生报名、填报志愿、查询成绩、查询录取结果必须使用的个人保密信息,考生要牢记自己的登录密码,并严格保密,若因自身保管不慎泄漏给他人,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考生自己负责。

五、招生章程

27.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8.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补充说明,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我省。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学费,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29.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办学层次(本科或专科、专科学校注明高等职业学院或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是否为独立学院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思想品德考核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和我省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高校特殊类型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招生的我省高校,要按有关要求提出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选考科目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六、招生计划

30.为了提高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严格计划执行管理,根据教育部要求,高校在本地和跨省招生计划将继续实行网上管理办法。

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要加强招生录取工作的档案管理,招生计划调整等重要决策要做好会议研究的记录和归档工作。高校对招生计划的调整一律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上进行。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校须对本校编制的招生计划负责,相关说明内容应简明扼要,且须与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学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

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通过2025年填报志愿指南和山西招生考试网向社会公布山西省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未经教育部及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不予接收和公布,也不予安排招生,严禁高校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

31.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类别分为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招生计划按照首选历史、物理科目组合分别编制,艺术类和体育类招生计划不分首选历史、物理科目组合,统一按艺术类或体育类编制。

招生院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培养要求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等,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以“院校+专业组”(即院校专业组)模式编制招生计划。招生院校可设置一个或多个院校专业组,每个院校专业组内可包含一个或多个专业(或专业类,简称专业,下同)。同一招生院校,选考科目要求相同的专业可以设在同一个院校专业组内招生,也可以分设在不同的院校专业组内招生,选考科目要求不同的专业不能设在同一个院校专业组内招生。同一院校专业组内各专业计划属性、生源范围、考生资格、其他特殊要求等须保持一致。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中外合作办学、预科班、国家公费师范生、地方公费师范生、优师专项、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公费农科生、文物全科人才以及对身体条件、外语口试等有特殊要求的专业须单独设置专业组。

七、录取

32.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年招生计划数和考生考试成绩,分层次综合考虑,确定各批次、各类别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组织有关高校分批次进行录取工作。

33.投档办法

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普通类按照首选历史、物理科目组合,分别投档;艺术类、体育类不区分首选科目统一投档。

投档录取顺序为艺术本科提前批、普通本科提前批(A、B、C段)、艺术本科批、体育本科批、普通本科批、艺术专科(高职)提前批、普通专科(高职)提前批、艺术专科(高职)批、体育专科(高职)批、普通专科(高职)批。强基计划在所有批次前提前录取,已经被强基计划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后续高考志愿的投档录取工作。

(1)投档模式

投档模式分为非平行志愿和平行志愿两种。

①非平行志愿

普通类依据“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的原则,按照考生投档排序位次和高校确定的调档比例进行投档,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凡投档数按比例计算不是整数的,向下取整。

按照有关规定,将提前批艺术类中高考总成绩、省级统考成绩(戏曲类使用省际联考成绩)及校考成绩均符合条件的生源提供给招生院校,招生院校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录取。

②平行志愿

依据“考生之间,分数优先;考生志愿,遵循顺序”的原则,普通类按照考生高考总成绩排序位次和高校确定的调档比例进行投档;艺术类、体育类分别按照考生综合成绩排序位次和高校确定的调档比例进行投档。凡投档数按比例计算不是整数的,向下取整。

(2)同分排序规则

①普通类

普通类考生根据考生高考总成绩排序,如考生高考总成绩相同时按以下规则排序: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②艺术类

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的艺术类专业,在考生高考总成绩、省级统考专业成绩分别达到我省当年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排序。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按照高考总成绩进行排序,排序规则按普通类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比较,由高到低排序。

综合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艺术类综合成绩=高考总成绩×50%+(专业省级统考成绩×2.5)×50%(保留两位小数)。

③体育类

在考生高考总成绩、专业成绩分别达到我省当年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排序。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按照高考总成绩进行排序,排序规则按普通类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比较,由高到低排序。

综合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体育类综合成绩=高考总成绩×40%+(专业成绩×7.5)×60%(保留两位小数)。

(3)按照教育部规定,往年被“高校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等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上述专项计划录取资格。

(4)已经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后续志愿投档录取。

(5)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34.军队、公安、司法及其他提前批院校的录取。填报军队院校志愿的考生,按照军队院校招生有关规定参加面试、体检和政审;军队院校的面试、体检和政审工作,由省军队院校招生工作领导组统一组织实施。填报公安院校志愿的考生,按照公安院校招生有关规定参加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公安院校的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由省公安院校招生领导组统一组织实施。填报司法院校志愿的考生,按照司法院校招生有关规定参加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司法院校的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由省司法招生领导组统一组织实施。填报其他提前批院校志愿的考生,按照招生院校有关规定要求参加面试。录取时,院校在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和政审合格考生中择优录取。

35.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校外国语言文学类(非英语)专业,安排在普通本科提前批录取。

36.香港、澳门特区高校内地招生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特区有关高等学校在内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自费生的通知》(教学厅〔2011〕4号)的规定。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列入普通本科提前批,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统一录取;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大学、香港都会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树仁大学、东华学院、香港恒生大学、香港高等教育科技学院等12所院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本校对考生的面试成绩提前单招录取;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理工大学、澳门旅游大学、澳门镜湖护理学院、澳门城市大学等6所高校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及本校相关要求进行录取。

37.公费师范生录取安排在普通本科提前批,录取时择优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学生入学前须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履约管理,并建立公费师范生的诚信档案。

38.免费医学定向生。免费定向本科医学生只招收农村学生,报考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2025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须在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

学生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培养高校和定向就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培养和就业协议。免费医学定向生在学期间户籍仍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毕业后可按有关规定迁入定向就业所在地。

39.公费农科生的定向招生。报考公费农科生的考生,须热爱“三农”事业,毕业后志愿到乡镇综合便民服务机构工作,具备当年普通高考报考条件,且本人具有定向招生区域县(市、区)户籍的考生。

被录取的考生必须与定向就业市签订《山西省公费农科生教育协议书》。山西农业大学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考生,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40.文物全科人才免费定向培养。凡热爱文物事业,毕业后志愿到县(市、区)及以下文物保护事业单位工作,在我省范围内具备普通高考报考条件,且本人具有定向招生区域县(市、区)户籍的高中毕业生,均可报考。

被录取为定向就业生的,须在入学注册前与山西大学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文物全科人才免费定向培养协议书》。山西大学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考生,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41.面向脱贫地区专项计划招生,即面向中央确定的我省36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22个省级脱贫县(17个省脱贫县、5个插花县)和4个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定向招生。

国家专项计划:报考国家专项计划的考生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1)符合2025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具有实施区域(36个县)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地方专项计划:报考地方专项计划的考生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1)符合2025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22个县(区)和4个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盂县、黎城县、应县、绛县)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高校专项计划:申请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1)符合2025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58个县(区),不包含4个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盂县、黎城县、应县、绛县)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且勤奋好学、成绩优良。有关高校可在此基础上提出其他报考要求并在招生简章中明确,确保优惠政策惠及农村学生。

国家及地方专项计划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同批次内生源不足时,高校不得将未完成的专项计划调整为普通计划录取,应通过多次公开征集志愿方式录取。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应适当降分录取。对有政审、面试、体检等特殊招生要求的高校或专业可安排在普通本科提前批录取。按面向脱贫地区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可自行决定入学时是否迁转户口,在校学习期间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调整专业。

高校专项计划单独设置1个志愿栏,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志愿。

高校要对报考考生在申请、录取和新生报到环节进行资格复查。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有关高校要及时将相关考生信息反馈我省。各地和有关高校要在报考、入学等环节,将该政策明确告知考生,做好提醒工作。

42.免费医学定向生和面向脱贫地区专项招生的考生资格审查。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和招生计划,规范工作程序和流程,严格审查考生资格,严防资格造假和违规录取。有关高校不得录取不符合实施区域和学籍、户籍等要求的考生。有关县区和中学要及时公示户籍、学籍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学籍所在学校、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等信息)。有关高校要及时公示考生名单、考生考核成绩、合格标准、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录取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免费医学定向生和面向脱贫地区专项招生的考生资格由县教育局会同公安部门审核,并报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汇总后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方能填报免费医学定向生和面向脱贫地区专项计划志愿。

43.高校艺术类专业录取考生须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高校艺术类招生专业的确定,须严格按照教育部专业设置的有关要求执行,未经教育部批准的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考生。

考生的校考成绩按照教育部“全国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信息交互系统”下载的成绩为依据投档,高校的艺术类专业名称须与交互系统相一致。

44.艺术史论、艺术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戏剧学、电影学、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技术等艺术类专业不组织专业考试。以上专业安排在普通类批次,由高校依据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45.外语院校(专业)或有关要求外语口试的院校(专业)录取时,以笔试成绩为主,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外语口试成绩高的考生。外语听力考试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高校作为录取参考。

46.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考生自愿填报了有关高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被录取为定向就业生的,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考生,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47.加分照顾条件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均以全省统一的电子档案形式提供给高校,普通高校在招生录取时,对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评价优秀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生,投档时可加10分,达院校投档线者可投档,录取与否由学校确定。

(3)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投档时可加20分,达院校投档线者可投档,录取与否由学校确定。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进行加分,不作累计,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凡具备加分资格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经本人申报并审核后,在山西招生考试网上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照顾加分。

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在录取投档时,各类加分考生(除报考不分省计划招生项目的考生)都占规定的投档比例,以考生的实际文化考试成绩加上照顾的分数为投档分数进行投档,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48.对实行强基计划招生改革试点的高校和招收高水平运动队、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农村和脱贫地区学生以及个别特殊院校或专业的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49.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将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6月30日后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相关高校。

50.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我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51.高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作出解释。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52.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批次(提前批艺术类除外)的高校调阅考生档案,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达到或超过院校计划招生数的120%,一般不投放非第一志愿档案。高校要正确处理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不得拒录非第一志愿考生。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批次的高校,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将根据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在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况。高校可根据招生计划数、生源分布情况等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招生微调计划数和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并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开始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并负责向社会公布各高校实际招生计划数和录取分数线。

53.高校录取新生时,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取、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我省将及时与之联系沟通,招生高校要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我省将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其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由此造成的遗留问题完全由高校负责解决。

54.高校在录取新生时,要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在此基础上本校根据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制定的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未参加普通高校招生体格检查的考生,有关高校可不予录取。

55.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作其他限制,不得提前组织考生面试、测试、体检,并作为录取依据。

56.高校对招生计划的调整一律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上进行。高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须公开征集志愿。

57.各批次录取结束后,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打印相应录取考生花名册并加盖录取专用章。高校根据经我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提供的录取考生花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并由校长签发,加盖本校公章,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和国家邮政局有关工作要求执行。

58.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数据要确保真实准确、图像规范。

高校录取结束后通过网上录取系统下载打印录取新生电子档案信息(包括考生基本信息、体检信息及成绩志愿信息等),并加盖学校档案公章后存入考生纸介质档案,我省不再组建考生纸介质档案。被录取考生的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由考生所在毕业学校(或工作单位)负责组建,根据录取学校要求,由考生领取档案并直接交被录取高校。

考生电子档案内容必须与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以及各类照顾考生审核表材料对应部分的内容相一致,以上材料及考生诚信报名考试承诺书由县级招办保存。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59.高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录取期间,院校通过网上录取系统下载录取新生电子档案信息(包括考生基本信息、体检信息及成绩志愿信息等),并加盖学校档案公章后存入考生纸介质档案。考生其他阶段的档案根据高校要求办理。

60.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考生本人可通过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

61.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山西招生考试网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新生入学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在高校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62.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我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和有关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63.录取场所设立信访接待室、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安排专门人员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违纪问题,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64.经批准的部分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八、信息公开公示

6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等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标准、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情况等相关信息。

66.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负责公布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招生章程;公示取得保送生资格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合格考生名单等。

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负责公布我省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和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等;公示我省享受政策照顾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

各县级招办和中学分别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政策照顾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考生名单。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合格考生名单。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我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7.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党员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授权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少年班、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武术及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依法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对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68.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招生管理职责

69.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生考试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考试委员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考试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考试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考试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保证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70.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并加强命题、评卷、考务工作队伍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及相关特殊类型招生省级统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做好考试卫生防疫、整肃考风考纪等工作。指导、监督属地有关高校组织的特殊类型招生考试。

(3)汇总并公布高校在我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本地区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责任追究。

(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志愿填报咨询公共服务、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协调有关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解决不符合本地报名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回流出地高考报名。

(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宣传和培训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待遇。

(9)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10)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高校对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考生、学校等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11)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71.市、县(区)招生考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上一级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考试卫生防疫、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

(3)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招生工作的具体安排、操作规程和处理突发事件(含突发自然灾害、恐怖及恶性破坏、急性传染病预防)的应急预案。

(4)负责本地区考试试(答)卷保密室及考点的标准化建设,考点所在中学外语听力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日常维护以及试(答)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回收等全过程的安全保密工作。

(5)负责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业水平考试及综合素质评价材料、体检、诚信教育和法制教育、考试、志愿填报、录取照顾和专项计划资格审核等工作。

(6)按规定要求采集、管理考生有关信息,确保考生相关信息采集的完整与准确。

(7)负责本地区试(答)卷保密室值班和保卫人员、考场监考员、巡考员及其他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遴选、培训、考核工作。

(8)根据上一级招生考试委员会的要求,做好招生考试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与上报,评卷教师的考核、选派,主持或参与部分高校特殊专业的面试、口试和专业考试的管理以及当年考生报考资料的整理发放和保管等工作。

(9)对地区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10)组织开展本地区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咨询工作和培训工作。

(11)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处理有关本地区教育招生考试考生及群众的来信来访,并调查处理发生的问题。

72.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的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招生规模及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并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7)组织本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考试卫生防疫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承担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委托的评卷等工作,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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