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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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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高考统一招生。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院校标识码:4151012970

英文名:Sichu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英文缩写名称:SCVTC

第四条 办学地址

校本部:四川省遂宁市学府北路1号

龙凤校区: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通港大道299号

射洪校区:四川省遂宁市射洪经开区富民路177号

安居校区: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安居大道东段8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

普通高等学校专科

四川省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改革试点院校

第六条 办学类型

四川省教育厅直管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评估优秀学校

四川省示范性高职院校

四川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

四川省高水平高职学校和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

第七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一)证书种类: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并达到毕业条件的,经学校审核批准,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验证)。

(二)颁发学校名称: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名称与办学许可及学历证书公章完全一致)。

第三章 招生工作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录取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制建设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为招生就业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录取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制建设、处理录取工作过程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为招生就业处。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执行教育部及各生源省的有关招生政策,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我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我校在四川省实行多批次录取(即分别在艺体专科批次、高职专科批次、对口高职专科批次、藏区1+2批次投放招生计划),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当地省教育考试院或省招办的安排参加相应批次录取,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原则接收考生投档,在第一志愿未满额的前提下,不拒绝非第一志愿的高分考生。

第十三条 录取时,学校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对于进档考生,学校按照各省考试院或省招办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结合专业招生计划择优录取。考生所报专业都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配,学校将按考生成绩调配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配,学校原则上作退档处理。在录取过程中出现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各省的排序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艺体类专业只限在四川省招生,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符合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对进档考生,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结合专业招生计划择优录取。若在录取过程中出现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四川省的排序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加分投档政策,以投档成绩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各专业不限制考生外语语种,新生入学后,学校仅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七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及专业特殊要求
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十九条 学生的国家教育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教育厅、财政厅、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通过学校招生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和家长可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咨询。我校在录取结束后及时在学校招生网站上公布录取结果。
招生咨询电话:0825-2290000
纪检监督电话:0825-229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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