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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健职业学院2025年秋季高考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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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考招生章程

(秋季统一高考)

一、院校全称上海行健职业学院
二、就读校址上海市静安区原平路55号
三、办学层次□ 本科

☑ 专科(高等职业学院)□ 专科(高等专科学校)

四、办学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院校名称上海行健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行健职业学院的专科毕业证书。
六、院校招生管理机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招生监察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七、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一、我校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发展定位与办学条件,统筹考虑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学校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以教育部高等职业教育设置和备案审批结果为准。

二、各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三、本年度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高考改革省市选考科目要求等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编印的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相关文件。

八、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办法
九、专业教学培养

使用外语语种

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
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以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经复查,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专业学习要求的考生,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十一、录取规则一、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秋季统一高考)成绩录取的规则:

1.省级招办按我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首轮平行志愿报考我校的生源按当地确定的投档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含加分)进行投档。具体的投档比例由我校根据各省市实际生源情况确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05%,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20%。

2.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省市,进档后,遵循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和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分相同时:文科或历史类专业按语文、外语、数学顺序排名依次录取;理科或物理类专业按数学、外语、语文顺序排名依次录取;不分文理的省市在专业录取时,考生按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排名依次录取。

3.填报上海提前批专业的考生,进档后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分相同时,考生按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排名依次录取。

4.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美术与设计类统考并合格,文化成绩达到美术类专科录取控制线,按照投档成绩,遵循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专业志愿和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总分相同,依次比较美术与设计类统考总分、素描、色彩、速写(综合能力)。

5.政策性加分在专业录取时计入文化课成绩总分。

6.对进档考生,若所填专业志愿均未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可将其随机调剂至本校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予以退档。

二、首轮平行志愿生源不足时,省招办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剩余招生计划数进行征集志愿投档;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录取。

三、高考改革有关省市的录取规则和程序以当地省级招办规定为准。

十二、收费标准学费标准1、高职教育普通类专业每生每学年7500元(沪价行[2000]120号)

2、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0000元(沪价行[2000]120号)

3、工商企业管理(中法合作)专业每生每学年16000元(沪价费〔2014〕27号)

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200元(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
十三、资助政策我校认真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我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四、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按照招生“阳光工程”的统一要求,我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全程接受本校招生监察小组监督。

监督电话:021—66102042(工作日9:00—11:00;13:00—16:00)

十五、网址及联系电话学校官网: http://www.shxj.edu.cn

招生办官网: http://www.shxj.edu.cn/zsxxw/main.htm

咨询电话:021-66109601(工作日9:00—11:00;13:00—16:00)

十六、其他须知本章程由上海行健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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